國家 | 泰國 |
工作時間 | 泰國實行每週工作六天,每天最長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或每週不超過48小時。對於被認為有害健康的工作,每日工作時間限制為 7 小時或每週 42 小時。 |
緩刑 | 泰國法律沒有規定試用期的最短天數,但泰國雇主通常將試用期設定為 119 天或更少。這是因為,如果僱傭關係持續時間少於120天,則解僱員工時不需要支付遣散費。 |
就業類型 | 在泰國,就業類型包括全職、兼職、季節性、非正式、臨時和合約工;連續就業超過2年的被視為永久就業。 |
辭職規定 | 1、社會不容許任意解僱;在實踐中,應極其謹慎地處理它們。 2、雇主或勞工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約的,應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,通知可以在工資發放期間或工資發放前進行,以期訂立勞動合約。 3. 如果解僱通知是在發薪日之後發出的,則通知期限延長至兩個月。 |
勞動合約 | 雖然僱傭合約的書面形式不是強制性的,但建議雇主和員工簽訂包含以下條款的書面協議: - 報酬(薪水) - 支付期限(工資支付頻率) - 年假和其他類型的休假權利 - 終止僱傭關係所需的通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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